浙江省东南粮食市场网上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东南粮食市场(以下简称“东南粮食市场”)的网上粮食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网上粮食竞价交易合法、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南粮食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提供网上竞价交易平台及与竞价交易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东南粮食市场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和监管网上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条 交易商、东南粮食市场及由东南粮食市场指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工作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提到的“系统”、“竞价交易系统”均指东南粮食市场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竞价交易报价和结算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标的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为吨或公斤。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在东南粮食市场网站注册具有从事粮食交易活动合法资格的经营者,包括委托交易商和竞价交易商。
第八条 委托交易商是指依法与东南粮食市场形成委托关系,实施粮食竞价采购、销售活动的交易商。
第九条 竞价交易商是指经东南粮食市场核准后,取得参与粮食网上竞价交易活动资格的交易商。
第十条 买方和卖方:买方是指通过东南粮食市场竞价交易系统购买粮食的交易商,卖方是指通过东南粮食市场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粮食的交易商。委托交易商和竞价交易商都可以成为买方或卖方。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分竞价销售和竞价采购两种形式。
竞价销售是指东南粮食市场受委托交易商委托,发布粮食销售信息,组织有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竞价交易商,通过网上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粮食的交易方式。
竞价采购是指东南粮食市场受委托交易商委托,发布粮食采购信息,组织有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竞价交易商,通过网上竞价交易系统采购粮食的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保证金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费保证金两种。履约保证金是根据本规则用于竞价交易期间一方交易商违约或违反竞价交易规则后,向另一方交易商赔偿的款项。交易费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保证在成功达成交易后,向东南粮食市场支付交易手续费而预交的款项。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竞价标的物是指委托交易商依法委托东南粮食市场进行网上竞价交易的具体商品。
第十四条:销售文书是指委托交易商提出的对委托销售商品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销售过程中销售当事人都要遵守的相关条件的约定。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
第十五条 应标、中标、流标、保留价的定义:应标是指竞价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某一标的物被系统采纳的最新报价,提交符合竞价规则的、更具竞争力的价格的行为;中标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在规定的应标时间内,最后一个被系统采用的报价,因符合竞价取胜原则和其它规定(如保留价)实现交易的,称为中标;流标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起拍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应标,或者虽有人应标,但不符合其它规定(如未达保留价),未实现交易的,称为流标;保留价是指委托交易商针对某一标的物确定的实现交易必须达到的最低(针对竞价销售)或最高(针对竞价采购)价格。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六条 交易商必须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合同主体资格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2、符合国家有关粮食经营资格的规定。
3、必须是东南粮食市场的会员,自愿接受本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则的约束。
4、东南粮食市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东南粮食市场应根据本规则对交易商的委托竞价交易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易商必须与东南粮食市场签订《委托竞价销售(采购)合同书》,方能正式成为委托交易商。东南粮食市场应按照委托竞价交易合同书及委托交易商提供的标书及时发布竞价交易公告。
第十八条 东南粮食市场应根据每次交易公告的要求,对报名参加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资格的审核;交易商通过东南粮食市场资格审核并缴纳保证金后成为竞价交易商,参与竞价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粮食竞价交易资格实行核准制,即每开一次竞价交易会须确认交易商的资格。
第四章 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交易商拥有以下权利:
1、查看与竞价交易相关的信息;
2、享有东南粮食市场的相关服务;
3、竞价交易时自行决定应标、不应标(指竞价交易商);
4、与东南粮食市场协商结算方式(指委托交易商);
5、对东南粮食市场网站的运行有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提供东南粮食市场的信息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确保所用电脑的硬件、软件及网络环境符合竞价交易所需的最低要求;
3、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4、严格执行相关合同;
5、严格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则,参与竞价时不得有串标等违规和妨碍正常竞价交易秩序的行为;
6、接受东南粮食市场对其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标的物与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标的物的数量单位以及标的物的具体信息以东南粮食市场公告为准。东南粮食市场应在举行竞价交易会10个工作日之前发布竞价交易公告、公布标的物详细信息,包括分标情况、标的数量、生产年份、产地、主要质量指标,以及储存地点、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割期限、车板费、短途运杂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网上竞价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商必须向东南粮食市场缴纳保证金后方能取得竞价交易资格。交纳保证金的标准、时间以东南粮食市场公告为准。保证金的退还:对于未中标的(包括除去中标部分后剩余的保证金),东南粮食市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对于中标签署合同的,东南粮食市场应在交易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在履约中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东南粮食市场应当对保证金实施保全。
第六章 竞价交易
第二十四条 竞价取胜原则:竞价销售以报价高者胜出,同等价格先报价者胜出;竞价采购以报价低者胜出,价格相同时,以先报价者胜出。
第二十五条 最低加(减)价幅度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东南粮食市场根据竞价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最低加(减)价幅度限制。应标、中标、流标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显示的倒计时牌为准,在交易过程中,东南粮食市场可根据交易的实际需要,对上述时间及举价幅度进行实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竞价交易商在竞价开始后对自己输入的竞价指令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价交易活动通过东南粮食市场的竞价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八条 交易时间的确定:当日竞价场次的开始时间由网站公告确定,结束时间由标的数量及竞价时间决定。
第二十九条 竞价交易公告由东南粮食市场通过本网或其它媒体对外公布。东南粮食市场通常以公告、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有关信息通知给各竞价交易商。
第三十条 竞价交易商可通过东南粮食市场的“竞价交易系统”查询各竞价交易场次的详细信息,并可通过模拟交易系统熟悉竞价操作过程。
第三十一条 在竞价交易开始日,竞价交易商登录东南粮食市场竞价交易系统后,选择相应的交易场次,并输入该场交易密码,即可进入竞价交易界面;按照界面提示即可进行竞价的各项操作。
第三十二条 竞价交易按公告所列标的物顺序依次进行。
第三十三条 竞价交易商必须按照东南粮食市场竞价交易系统的出价规则进行出价。
第三十四条 竞价交易系统根据竞价交易商所缴纳的保证金额度,自动控制其可竞买(卖)粮食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每一标的竞价结束,竞价交易系统自动按照竞价取胜原则判定中标交易商,实现成交;并显示该标的的中标价、中标数量、中标交易商举牌号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每一标的竞价结束,未成交的竞价指令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标的物总金额的2.5‰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在交易费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结束后,凡中标成交的,东南粮食市场当天将盖章后的《中标通知书》传给交易成交双方。
第三十九条 《粮食购销合同书》必须于竞价交易结束后凭《中标通知书》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完毕。对于中标后拒绝或逾期签订购销合同且无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拒签方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 交割与结算
第四十条 货物交割办法包括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费用承担等事项,由委托交易商在标书中确定,东南粮食市场在组织竞价交易前予以公告;成交后,由交易双方明确写入《粮食购销合同书》中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货物交割的规定
1、无论买方到卖方地点提货或卖方送货至买方地点,当地的一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有任何刁难对方的行为,如有故意刁难行为可视其违约。
2、买方到卖方地点提货的,卖方应提供经质检部门鉴定合格的验质检斤器具及相关配合人员,供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卖方送货至交割地点的,买方应在48小时内组织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3、交割的货物溢短不得超过成交数量的5%,超出此范围则视为违约,货款应按实收货物数量进行结算。
第四十二条 货物交割的实施:由交易双方按照《粮食购销合同书》自行完成货物交割。
第四十三条 货物交割纠纷处理办法:
1、在货物交割验收过程中,买方若对质量或数量有异议,必须在货到交割地点(以买方接到有效收货通知为准)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前来会验,同时报东南粮食市场备案。逾期未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的视作默认验收合格。
2、对于货物质量异议的签定办法:交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交易双方(或委托人)共同抽样后,提请交货地点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相关资质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异议的处理依据。交易双方对抽样方法及检验机构的认定不一致时,由东南粮食市场指定具有合法质量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抽样鉴定。
3、对于货物数量异议的签定办法:交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交易双方(或委托人)按就近原则,共同将有争议的交割货物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运至交割地具有标准计量器具的单位(地点)进行检斤过磅,结果作为处理数量异议的依据。交易双方对检斤过磅的方法及计量器的认定不一致时,由东南粮食市场指定具有标准计量器具的单位(地点)进行检斤过磅。
4、解决质量和数量异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先由提出异方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货款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方式、结算机构和结算期限,由委托交易商在标书中确定,东南粮食市场在组织竞价交易前予以公告;成交后,由交易双方明确写入《粮食购销合同书》中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东南粮食市场提供委托交易商可选择的结算方式暂定为两种:(1)自行结算,(2)委托代结算。
第四十六条 货款结算的实施:由交易双方按照《粮食购销合同书》自行完成结算。
第四十七条 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粮食购销合同书》明确的货物交割办法和货款结算办法进行履约。除非事前征得对方谅解同意,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不能按时供货,或因一方原因造成逾期未能交割货物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第四十八条 违约的处理:东南粮食市场实行违约赔偿制度,对于被认定违约的一方,由东南粮食市场按照交易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办法,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金,违约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第四十九条 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交易双方合同履约完毕,东南粮食市场应以委托方“履约完毕通知书”为依据,及时向交易双方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因发生交易纠纷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履约的,按双方协商结果或仲裁结果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九章 浙江省东南粮食市场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东南粮食市场应负责竞价交易信息的发布、组织竞价交易及竞价会场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东南粮食市场应谨慎保存竞价交易系统上发布的竞价交易信息、交易数据及相关记录等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日后查用。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东南粮食市场还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及安全性。
第五十四条 东南粮食市场应对交易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科学的交易商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五十五条 东南粮食市场有义务为交易商保守秘密,不得在未经交易商合法授权时公开或透露不宜对外公开的交易商信息及资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
2、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交易商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的。
第十章 浙江省东南粮食市场的除外责任
第五十六条 通过东南粮食市场竞价交易系统成交的任何商品交易,东南粮食市场不具有买方或卖方身份,也不对买方或卖方承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网上交易的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负责。
第五十七条 交易账号、密码均为会员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五十八条 交易各方通过东南粮食市场进行交易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交易双方没有按照交易合同、本规则及东南粮食市场的各项规定履行义务,致使东南粮食市场无法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程序的。
第六十条 由于交易各方提供的非准确、错误、中断或遗漏的信息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
第六十一条 遇不可抗力导致东南粮食市场无法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履行义务的。
第六十二条 遇到国家网络、通讯线路调整,或电力系统中断等网络问题,使东南粮食市场无法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履行义务,或因客户端电脑设备不符合要求及网络环境等问题,以致无法实施竞价交易或交易中断的。
第六十三条 因交易双方的责任等原因引起的致使东南粮食市场无法正常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章 交易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履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东南粮食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合同履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六十五条 交易纠纷发生后,为配合解决纠纷,东南粮食市场将冻结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金,直至纠纷解决,按双方达成的意见或仲裁结果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东南粮食市场负责解释与修改,并通过东南粮食市场网站公告和其他必要途径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引用的文件或标准如被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文本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东南粮食市场
二O一0年七月